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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2-05浏览:2492下载162次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以及___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公路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补助计划;

    (三)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市公路局备案;

    (三)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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