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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1-18浏览:2211下载183次收藏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昌吉州《关于规范信访秩序  加强依法信访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的信访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规范信访秩序,现制定___乡信访责任追究办法。
一、信访责任追究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对受理的群众信访问题,党政干部领导没有及时认真处理,不给群众答复,工作不到位或人为激化矛盾,导致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2 、出现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接回群众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导致群众重复上访的;

3、发生无序越级上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向乡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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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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