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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文明生态村考核验收标准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1-12浏览:2209下载198次收藏
    创建为建立规范科学的考核验收机制,把我市创建文明生态村工作向广度和深度推进,根据市委、市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工作部署,在__年考核验收办法基础上对本办法修订如下:
  一、考核验收对象:各县(区)委、政府。
  二、考核验收时间:_年_月。
  三、考核验收方式:
  1、由市创建领导小组组成若干个考核验收小组深入各县(区)、各创建村考核验收。考核验收采取打分形式,县(区)满分为105分,其中县(区)组织领导部分占35分,创建村部分占70分。
  2、此次考核验收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访问群众、检查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验收标准
 (一)县(区)组织领导部分(35分)
  1、组织领导力度大(20分)
(1)县(区)委高度重视。常委会适时研究部署创建工作,成立了专门机构;年初有安排发动,年中有组织调度,年底有总结表彰;县(区)领导每月下村督导、协调、检查创建工作。(6分)
(2)专门制订《创建文明生态村规划》,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明确。(2分)
(3)各级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县(区)创建办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办公经费和办公车辆有保障。(4分)
(4)建立县(区)领导联系乡(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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