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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的管理方面的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1-11浏览:2292下载200次收藏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社区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理顺社区关系,强化社区职能,实现城市基层基础工作社区化、社区建设社会化,提高城市社会化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社区人口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
  .公安机关是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户口登记工作,包括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和暂住登记。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设立专(兼)职户籍协管员,在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户口登记的同时,负责对公民申请的户口事项进行核查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配合社区民警搞好户口核对调查,及时督促居民进行户口登记。
  ⒉根据《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设立的暂住人口管理站及配备的专(兼)职户籍协管员,在社区民警的指导下负责办理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登记,定期核对暂住人口,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变动情况。
  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负责人及个体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责任人,应协助暂管站搞好暂住人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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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理顺管理关系,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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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公安派出所在该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簿。集体户口簿由该单位户籍协管员负责保管、保存,公安机关办理公民申请登记的事项时,直接在集体户口簿上进行签注或增撤,单位给予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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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居住的家庭户口在“村改居”前已由村(居)委会登记建档管理的,可继续管理并保管档案,设立主户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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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改居”后新纳入管理的部分,对居住集中、自成一院、自成一区或楼群集中的,可在该社区居委会名下设立分户单位建档管理;“村改居”后新纳入管理的零散家庭户,统一纳入到主户户头,与“村改居”前该社区居民一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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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社区居委会辖区内的集体户、家庭户,统一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登记管理权,依照政策决定人口的出、入、登、销,其他组织和单位根据公民申请负责对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
  (三)坚持户口登记管理的原则,适时开展社区户口整顿。
  ⒈社区居民户口管理的原则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一个公民有几个居住地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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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适时开展户口整顿。社区居委会挂牌成立后,要及时根据社区居委会的区域划分立即开展户口整顿,对居住该社区的人口逐步将其常住户口过户到该社区,以便于社区各项工作的管理。
  二、社区治安管理
  (一)做好社区实有人口的管理工作。对社区内常住人口(尤其是岁的重点年龄段人口和有违法犯罪的女性)、暂住流动人口、重点人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健全人口档案,并及时做好各类人口的调查和跟踪考察等日常管理工作,为现实斗争服务。
  (二)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社区内要建立敌、社情动态信息员,在社区警务室和公安派出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建立健全人口档案,及时掌握社区内敌情、社情动态,及时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社区警务人员要建立各类特情耳目,及时搜集信息,帮助破获案件。
  (三)做好社区安全防范工作。一是加强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区专职治安联防队伍,并指导带领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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