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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1-11浏览:2589下载138次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___省公安厅《___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办法》和《___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实施细则》及市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10月20日为一个刑事执法考评年度。考评年度内,刑警大队每月对各派出所进行刑事执法考评。
第三条  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考评对象为各派出所,采取逐案考评的方式,对派出所考评结果进行排名,并将考评结果报法制科。
第四条  执法质量考评采取倒扣分的形式。 考评的累计分为办案单位的年度综合得分。
第五条  执法质量考评的项目每项设定基本分,被考评案卷的该项基本分扣完的,不记负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扣分: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的;
(二)刑警大队执法考评小组认为可以不扣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向办案单位反馈。办案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考评结果反馈之日起3日内向刑警大队申请复议;刑警大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章    考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刑警大队负责考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制定考评方案,确定评分标准,选用考评人员,组织考评人员汇总、分析、通报执法问题,评定考评成绩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  刑警大队负责召集各办案部门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学习、找出存在执法问题的原因,研究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第三章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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