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务局重大疑难水事案件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新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重大疑难水事案件的合法、合规、及时查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利,维护黄河河务部门的合法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参考黄委、河南河务局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性质重大并具有一定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又难以把握的水事违法案件。
第三条 下列案件可以作为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商:
(一)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造成的直接损失5万元以上的;
(二)行政相对人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或者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安排的违反水法规的各项活动的;
(三)案件处理不当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承办人难以把握的;
(五)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案件;
(六)涉面广、影响大容易引发局部社会动乱或造成群体上访等案件。
第四条 局属各河务局应成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重大疑难水事案件会商制度实施的各项事宜。会商委员会主要由水政主管局长、防汛主管局长、办公室人员、水政部门人员、防办人员、工管、观测运行科人员组成
河务局重大疑难水事案件会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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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6-12-05 11:09: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75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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