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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6-11-20浏览:2936下载152次收藏
    为保证我县《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使我县新建、改扩建的高新技术产业更好的发展。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了创办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凡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除享受我县辽委发[2004]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政府加大对自主创新工业企业的投入力度,设立一定数额的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 [找文章到大秘书-/www.damishu.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二、新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不受辽委发[2004]12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制约,均可享受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对重大的科技创新项目,政府从科技创新基金中拿出相应的资金给予支持。
    三、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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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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