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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涉法上访问题成因及息诉工作思路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6-11-12浏览:2968下载127次收藏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上访也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老百姓主张权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渠道。涉法上访则使司法部门成为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聚焦点,如何做好涉法上访息诉工作,已成为司法部门的重中之重。在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工作以来,各地按照中共中央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集中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各级政法部门要攻坚克难,迎难而上,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好每一起涉法上访案件。笔者通过在长沙市政法委了解,2004年2—10月份,全市摸排出来的684起涉法上访案件,已息访息诉636起,占93%。大量的上访案件,已经对司法权威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笔者认为:涉法上访,是指那些在已经或应当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在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
    息诉工作应当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服务,对公民的上访申诉,应找准申诉人上访的真实原因,采取措施,讲究策略,做好说服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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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法上访问题的成因

    裁判决定不公正,当事人不服气可能是涉法上访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司法裁判大部分是正确的,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的错案、冤案,在实体上程序上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对审判机关来说一百起案件错了一起是百分之一,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他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反映。这些上访事件的存在,既增加了上访当事人的经济、精神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既有损法院的形象,也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更损害了司法权威。

    (一)涉法上访的特点

    广义上的涉法上访,包括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与法律相关的各类上访,狭义的涉法上访仅指涉及到法院的上访。本文从狭义的角度进行讨论。当前涉法上访呈现出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1、涉法上访的数量不断上升。在各类上访案件中,涉及到与人民法院各类裁判有关的上访居高不下,有的甚至达到30%。其中不少当事人越级上访,有的一上访就到北京,以期问题迅速解决。有的反复上访、重复上访,有的到多个机关、部门上访,有的互相结合形成上访团体,息诉难度大。

    2、上访的对抗性明显增强。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有的当事人在上访中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等,有的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在机关门口喊冤纠缠,拦截领导车辆;有的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

    3、群体性涉法上访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乃至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有的还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二)涉法上访的成因

    造成涉法上访不断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表现在:

    1、社会治理方式的变化。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院在解决矛盾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过去有很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现在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法院处理的纠纷、矛盾越多,产生上访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之所以涉法上访的绝对总量在上升,就在于法院处理的案件、矛盾比以前多了。涉法上访中,许多其实并不是法院的问题,只是矛盾最后到了法院。相反,过去主要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纠纷,涉法上访当然也就减少。

    2、法治观念尚未植根。人们的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移到法治轨道上来,遇事找政府仍是习惯做法。加上行政权的扩张,司法权威不足,既判力得不到尊重,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人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上访就其实质来讲,是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体现。由于现行的司法权威尚未得到足够的尊重,解决问题的渠道并不通畅,就导致人们更多选择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对策。

    3、社会利益调整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每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必然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比如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访。其他如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农村土地调整、村组债务等问题,在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都容易产生上访。

    4、法院没有正确处理好裁判与调解的关系。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中一味强调提高当庭宣判率,重判轻调,认为只有当庭宣判才规范,才符合“公正与效率”要求;调解是过时做法,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未能建立和完善激励调解工作的有效机制。忽视了依法调解同样可以实现公正与高效,成功调解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法官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特别是对一些婚姻、赡养、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借贷、合伙、土地承包等纠纷,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判则判,“不服上诉去”,缺少耐心,怕麻烦,不愿意做过细的调解工作,导致一些案件“官了民不了”,有的甚至激化了矛盾。同时,一些执行案件久拖不执,特别是“涉府”、“涉村”案件执行难问题仍未解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6、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农民群众,文化水平低,观念较落后,法律意识薄弱,对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不能适应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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