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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印花税计征办法的实践与思考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06-11-10浏览:2224下载141次收藏
    [编者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市局正在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印花税管理办法。市局在《关于印发2004年度地方税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地税办〔2003〕12 号)中提出,2004年将“在总结**地税局印花税实行按比例计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核定征收办法”。本文对**局自去年8月份开始在部分企业中开展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和探讨,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印花税计征办法的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传统的印花税管理办法在征收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印花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一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印花税管理办法的征收方式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条例》与《合同法》不衔接,对应纳税凭证确认易产生争议,从而加大征管难度。
     《条例》对应纳税凭证采用正列举法,合同名称基本是根据原来的《经济合同法》中的10类合同确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1999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合同法》。新《合同法》按照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共计列举了15类合同,与旧的《经济合同法》相比较,新增了6种合同,变更了合同名称5种。《条例》与新《合同法》所列举的合同之间有差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签定的各类经济合同名称也不一致,导致就合同是否为应税凭证问题,征纳双方易形成争议,加大了征管难度。如中介服务中签定的代理合同、专业保养服务中签定的保养合同等,在经济活动中出现频繁,但由于无法与《条例》中已列举的合同对号入座,征收依据不充分,造成了税款的流失。[找文章到大 秘书-/www.damish u.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二)征管难度大,合同等凭证应纳印花税的缴纳和征收不到位。
     印花税征收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在一些企业中,由于合同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不同,不同业务的合同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销售合同一般由销售部门保管,原料采购合同由采购部门保管,等等。作为应纳税凭证的合同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记载的金额,并不反映在纳税人财务会计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当中。这样,客观上容易造成企业的办税人员不能全面掌握企业签定的全部合同,而导致不能准确计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合同时,有些纳税人往往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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