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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服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6-09-17浏览:2696下载296次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考核,把服务质量同绩效工资考核挂钩,建立一个全方位、多层面的科学考核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树立“大服务”理念,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营造一个以客户为中心,“领导为群众服务、上级为下级服务、二线为一线服务、一线为客户服务”的“大服务”格局,在社会上提升工行形象,在全支行提升机关形象,构建一个上下联动、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服务管理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的所有员工(包括柜员合同工)。
  第五条 支行成立年度“优质文明服务”领导小组,各部门领导为单位责任人,受支行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六条 因单位领导或职能部门未认真贯彻组织落实上级行和支行制订的制度、规定,不论是否造成后果,由该部门领导或职能部门承担责任,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单位领导或职能部门已作布置,而具体操作人员没有履职的,着重处罚当事人。
  第七条 实行“双处”制。凡被投诉,且经过支行“优质文明服务”领导小组确认事实无误的,除按上级行的处罚给予处罚外,同时在绩效考核中还要进行处罚。
  第八条 凡发生本办法未列出的违章行为,由“优质文明服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采取由支行“优质文明服务”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各科室、处所进行明察和暗访的考核方式。另外,省分行、营业部的检查通报情况也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支行“优质文明服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支行“优质文明服务”领导小组以一线、二线各部门为单位进行考核,月分值=部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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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服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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