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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工作奖励试行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6-09-14浏览:2922下载139次收藏
市档案工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更好地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在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对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奖励范围: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
  (二) 驻内江的部、省属单位;
  (三) 上述单位在岗的档案工作人员及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
  (四)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个人;
  (五) 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等级标准
  第四条 奖励分为市政府奖励和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奖励两个档次,每个档次分别设立“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两种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一) 档案收集、征集工作的理论研究,有新的发现和新的突破,获省档案科技进行奖二等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档案的收集、征集工作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
  采取科学地收集、征集方法,形成合现的、具有地方或部门特色的档案馆、室结构,馆、室藏优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二) 档案整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取得重大突破,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档案整理工作有重大指导作用的。
  档案的具体整理工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 在档案保护技术的虫霉防治,温湿度控制,档案库房改造,档案修裱、复制,字迹褪变防治、恢复等方面,获得省档案科技进行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引进、推广、应用新成果,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档案保护工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四)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理论研究,有新的发现和新的突破,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对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加工整理的档案信息,有很大实用价值,对管理或经济建设等活动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手段,创造经济效益一次性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年创经济效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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