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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行政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6-07-23浏览:2985下载268次收藏

第一条、政务公开
凡是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职责、政策依据、处罚程序、查办标准、查办时限和结果;换(发)证及年审的承办单位、政策依据、工作职责、申办(换证)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标准、审批时限和结果;财务收支情况、干部福利;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廉政规定、违法违纪处理;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以文件、会议、专栏、盾牌以及报刊、电视等形式公开。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
  1、权力机关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内部层次监督: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负责辖区执法督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以及进行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向行政相对人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层次监督;
  3、社会监督:聘任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加强我局的行政执法监督。同时,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等措施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4、舆论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介的监督。
  第三条、首问负责制
  1、凡来电、来信、来访,第一位接待的人为首问负责人。
  2、凡在职责范围内须及时解决或者承办。
  3、不在职责范围内或者超过处理权限的,要及时引导给相关股室或有关领导。
  4、需要移交或传递时,要将来电、来信、来访人的姓名、地址、事由及要求、联系方法等记录清楚,并及时移交或传递。
  4、凡首问负责人处理不当或移交不及时,延误了处理时机;或者在规定承办时限内未给予解决或答复所造成 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负责制
  1、股室办案职能:稽查股负责案件的查处;药品监督股负责寻日常药械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适应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对适应一般程序的案件移送稽查股查处。
  2、案件办理实行主办负责制。即主管领导交适应一般程序案件指派机关执法人员办理。其承办人员必须按照办案程序和要求,从案件的调查取证、案情的综合、行政告知、行政处罚(撤案)、处罚到位、直致案件终结报告的制作和审批等全过程。
  3、案件办结规定时限: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3个月内由承办股室负责催缴罚没款。3个月仍未到位的,案件移送案审委员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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