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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案件阅卷难的成因及对策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6-06-11浏览:3018下载167次收藏
 
    阅卷难是律师执业难的一个侧面反映,探究阅卷难的根源,提出阅卷难的解决办法,不仅对解决阅卷难有益,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阅卷规定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也是十分有益的。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谈几点个人体会。
    一、阅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途径、手段,更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
    《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新、老《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的法定义务,而辩护律师则不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的义务。应该说,针对控方而言,举证不举证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是辩护律师的权利。换言之,只要控方拿不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便无罪,法庭不会因为辩护律师没有举证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便判决其有罪。所以,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便是以挑剔的专业眼光,“审查”、“核实”控方的证据能否成立,能否从法律上支持其控诉主张。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本文来源于大秘书-www,damishu.com,找范文请到大秘书网],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根据该项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审查”、“核实”控方有无全面、真实、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及时向侦查、检察机关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
    说辩护律师无举证的义务是针对控方而言的,针对辩护律师的委托人而言,便有义务调查收集、举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辩护律师的这项工作,能促进前两项“审查”、“核实”工作,与前两项工作是相辅相成的,是同等重要的。根据前述的“审查”、“核实”工作的需要,向侦查与检察机关提出相应法律意见之后,如果不被采纳,辩护律师则主动举证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证据。从这个角度上说,辩护律师有点类似建设工程中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监督施工单位。有一点不同的是,监理工程师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准亲自“施工”,而辩护律师则可。
    辩护律师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条重要的途径、手段便是阅卷,因为与其委托方相关的大部分信息全在卷里。即便是律师自己调查取证的一部分工作也与阅卷息息相关,或靠阅卷发现线索提供信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阅卷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履行辩护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无此则无它。
    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本来不难的阅卷变得困难。
    1996年修改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第108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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