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以贷还贷的问题
浅论以贷还贷的问题
以贷还贷在当前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中是非常常见的现象。对此问题,我庭专门进行了讨论。在这里,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对以贷还贷的认定问题,二是以贷还贷的效力的认定问题,三是以贷还贷的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关于对以贷还贷的认定
对以贷还贷的认定,我们认为以贷还贷是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以新贷款还旧贷款的行为。以贷还贷属于民事行为。因而,认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是否在搞以贷还贷,不仅要查明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还旧贷的行为,而且,还应当查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主观上有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联络。两者应当缺一不可。从司法实践看,借款人以新还旧贷款的行为较为明显,查证起来也比较简单,一般争议不大。但要证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却并不容易。因为,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很难证明。如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写明是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证起来当[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om找文章,到大秘书网]然没有问题。但这种在合同中写明以贷还贷的情况虽然有,却极少,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推定的方法。根据从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一是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二是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上午贷出,下午归还),三是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的时间内归还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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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6-06-08 00:01:00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59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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