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按党委会和支部委员会两个层次进行,党内民主生活一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期参加,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参加人员除厂领导班子外,必要时还应邀请上级组织、纪检部门的同志参加。 第二条 党委委员要坚持过好党委会和支部的双重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应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和党支部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
热电厂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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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6-05-12 16:00: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56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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