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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六个关系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6-04-04浏览:2261下载173次收藏

   科学发展观是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也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


一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检察工作要服务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从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因此,在办案工作中,既要严格地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等单纯业务观点,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法律和政策结合起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强调,要“有效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把“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明年要重点抓好的七项工作的第一项。我们要深刻理解,认真贯彻。在检察工作中既要依法查办案件,打击犯罪,又要注意多做化解矛盾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开放的扩大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无论是办理刑事、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还是在处理涉法上访中,不仅要保证处理结果的合法性,还要尽力做好相关工作,防止因执法不当而影响社会稳定。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和精神,我们的办案工作才能得到党委、人大的支持和人民群众的拥护。


二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对国家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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