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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6-03-22浏览:2110下载288次收藏

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目录

目录………………………………………………………………………… 1
证券法中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内容提要及关键词……………………… 2
正文………………………………………………………………………… 3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基本结构…………………………… 4
提出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6
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9
参考文献……………………………………………………………………12

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
       ----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内容提要】
本文界定了证券欺诈行为之定义,并指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之完善的现实意义,从广泛适用性原则、规范具体化原则、交易关系有效性原则等,设计了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原则,并提出了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实践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关键词】证券交易/证券欺诈/民事责任/证券民事责任/

【正文】
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
      ----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文章来源于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om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法》自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国证券实行与交易行为,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证券法律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缺陷,还不能充分有效地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亿安科技”、“银广厦事件”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更使我们认识到证券法中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基本结构
    证券法中的民事赔偿是指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它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赔偿;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欺诈客户的民事赔偿等(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2条。)。建立和完善证券法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175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的核准或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中提到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既不是指由证券持有人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也不是指由证券持有人直接向发行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是由行政机关责令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可见,该条并滑对民事责任作出规定。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会导致实际买卖证券行为的发生,如果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被宣告无效,必然会出现善意的证券买卖人所持有的股票既被宣告作废,其已经支出的费用不能得到补偿的局面,因此,需要通过民事赔偿责任的办法补偿违法发行的证券的善意买卖人所遭受的损害。
2、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民事赔偿责任,我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得比较完整,但该条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缺陷。表现为:一是责任的主体不完全。在该条的规定中,责任主体并没有包括发起人,此处所说的发起人是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它与发行人、董事等属不同主体,不可混淆;遗漏对发起人责任之规定是不妥当的;二是对请求权的主体没有作出规定;三是对上市公司而言,没有必要区分故意和过失,只要其陈述的内容不真实,即使这种不真实是因为疏忽而遗漏,上市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对中介机构而言,则应当区分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其出于故意,且与上市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形成恶意通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是轻微的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四是我国的《证券法》第202条明确规定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为连带赔偿责任,这值得商榷。一般而言,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下,主要还是应当由上市公司承担责任,而中介机构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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