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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局绩效工资考核的思考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06-03-19浏览:2571下载288次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为适应新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需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中国银监会系统工资分配制度方案》、《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工资分配制度实施办法》、各级银监局及分局也相应制定了各自的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这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的出台,为依法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能,有效调动银监会系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稳定监管队伍,确保监管目标任务的完成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绩效工资考核存在的复杂性和两面性,加之银监分局成立的时间较短,对绩效工资考核还未能准确地把握其应有的奖优罚劣,激励拚搏的作用。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诸如平均主义、分配失衡等问题。本文结合有关绩效工资考核的试行情况谈些浅见,供探讨。
一、绩效工资考核的两面性和复杂性
绩效工资(performance related pay,prp),它是通过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工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就是,“你的报酬是你应该得到的”,对业绩进行考核,然后以之为基础发酬,既体现了客观公正,又推动了员工之间的竞争,从而推动被考核部门提升业绩。但与此同时绩效工资也有其复杂性或两面性。 一是“绩效工资”作为考核企业的一种工资体系,在促进业绩提升的同时,也同样给企业带来某些不良的影响。诸如:员工的合作精神冲淡,道德水准降低,员工对考核公正性的怀疑,对企业文化的不良影响等等,而且比其预想而言,操作起来更是困难重重,繁琐之至。故此,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国家依法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部门,引入和使用“绩效工资”考核监管工作业绩的作法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两面性。因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既采用事业单位的薪酬制度,但从事的职业却有公务员的客观要求,对绩效工资的准确把握和计量,显得困难重重。
二是按照激励理论,对人员的业绩作出精确的测量并且支付相应的酬报,才能实现激励效果的最大化,否则,员工就可能会产生“偷懒”以及“搭便车”等“道德风险”,从而降低激励的效果。然而,银监系统的员工在从事监管工作过程中,成员需要协作,团队成果无法有效具体化为个人的成果,即精确衡量个人的成果(业绩)将是不可能或者即使可能但衡量成本过于高昂而使衡量没有意义。获得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也曾指出,“组织中的人是互相依赖的,因此组织的成果是集体行为和表现的结果。如果你能轻易、准确、可靠的度量和奖励个人贡献的话,那么你可能就完全不需要一个组织,因为每个人都会以个人的身份独立进入市场”。因而在银监系统中有效运作绩效工资体系无疑将有以下一些困难需要正视和克服。首先是银监部门的人事工资管理部门是否能有效化解绩效工资运作矛盾方面的管理能力。其次是否能全面科学地定义绩效工资?用什么标准来测量业绩、是否能够客观而公平地测量监管干部的业绩?第三是绩效工资能否适应本单位部门文化?绩效工资对团队工作和合作工作有什么影响?这些对于绩效工资考核部门及银监部门领导,无疑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和考验。在制订各种具有可操作性的绩效考核办法并付诸实践时,将对银监系统的绩效工资考核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和影响。 
   二、银监分局现有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存在的难点
(一)银监系统新的选人用人体制和机制尚处于建立磨合期,将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性。
目前银监系统在选人用人机制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如:建立公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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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局绩效工资考核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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