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版民事再审申请书(作者刘朝阳)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鲜时东,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太和大道南段780号1栋1单元1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5611110***。联系电话:1818024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鲜敏,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虹阳路183号8栋2单元401房,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309260***。联系电话:1882690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鲜静,女,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天府大道南段846号附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505100***。联系电话:1882690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致远,男,汉族,200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虹阳路183号8栋2单元401房,公民身份号码:510922200412230***。联系电话:1818024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宁静,女,汉族,200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虹阳路183号8栋2单元401房,公民身份号码:510922200412230***。联系电话:18180241***。
上列再审申请人代理人: 刘朝阳 张明容,重庆将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09449***。文件送达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号玖玺国际7栋33-6。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平安街道滨江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298219***。
法定代表人:杨**,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太和街道办事处佛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省**市**街道办事处**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10981mea2290***。
法定代表人:张**。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街道**社区第十居民小组。
负责人:何安平。
再审申请人鲜时东、鲜敏、鲜静,孔致远和孔宁静与被申请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射洪城投公司)、**省**市太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射洪佛南居委会)和**市**街道**社区第十居民小组(以下简称佛南社区十组)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服,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撤销**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民终**号民事判决;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射洪城投公司按照原**县委县政府射府发(2001)28号文件规定给申请人全家安置:全家安置生活住房约110平米,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找补33000元,该生活房屋价值约330000元;
3、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射洪城投公司在原告户籍地
2024年版民事再审申请书(作者刘朝阳)
本文2024-12-20 18:35:18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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