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版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云祥、李定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经过二审庭审,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补充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贵院参考采纳:
一、关于担保问题
原借款合同关系中,被上诉人为出借人,案外人刘正明为借款人,上诉人为担保人。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人保与物保并存。既有上诉人作为连带保证人(简称人保);又有物的担保:原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涉案借款不能按期偿还,将用涉案项目商业用房折价转让给上诉人,即“非典型担保”(简称物保)。
二、关于还款协议的性质问题
还款协议的本质是债务转移关系,在民法理论上为免责的债务承担,而绝不是委托代付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1、案外人刘正明与两名被上诉人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在涉案项目(桂花苑房地产开发项目)严重缺乏资金、面临崩盘的艰难时刻,经上诉人反复协调并提供连带担保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为支持地方建设,防止涉案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带来重大法律风险,才决定将涉案资金借给案外人刘正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2024年版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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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02-17 14:20:06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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