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履行职能管理办法(试行)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完善委员参政议政激励约束机制,是新时期加强委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水平的需要,也是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客观要求。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委员履职情况档案,加强委员履职档案管理,对委员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反馈和归档存查,客观全面记录委员履行职能的具体情况。
第二条 委员履职档案登记内容。
(一)委员个人信息。
1.社会身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党派,工作单位及职务等。
2.政协身份:所在界别(片区),是否常务委员会委员,连任届数。
3.联系方式。
(二)参加政协会议情况。主要指参加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
通,争取所在单位对委员履职的支持。积极探索委员参政议政的新形式新途径,为其更好的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八条 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委员履职档案建设工作落到实处。提案联络委、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信息中心、各界别(片区)小组要把落实本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各负其责,抓好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建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统计准确,上报及时。
第九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委员履行职能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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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3-11-19 12:56:47发表“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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