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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23-10-19浏览:2759下载275次收藏

人民法院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案件审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审理期限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审限管理是指审限管理主体依照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各类案件立案、审理、结案、卷宗材料移送等流程环节办理期限的管理活动,通过实施积极的管理、监督和保障措施,对案件诉讼周期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条 审判长是审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办法官是审限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务必牢固树立审限意识,严格遵守审限规定,及时解决制约审理效率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提高办案效率,严禁违规超审限。

第四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官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各项辅助性工作,不得拖延。

第五条 审限变更包括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含中止审理、延期审理等)、重新计算等情形。审限变更应当严格依照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条 扣除审限类型。

(一) 刑事案件:

1. 中止;

2.延期审理;

3.其他。

(1)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公示期间;

(3)案情疑难复杂、提交审委会讨论;

(4)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5)调卷期间;

(6)公告期间;

(7)鉴定期间;

(8)翻译;

(9)向上级法院请示期间;

(10)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11)其他。

(二)民事案件:

1.中止;

2.延期审理;

3.其他。

(1)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2)处理管辖权异议和管辖争议的期间;

(3)案情疑难复杂、提交审委会讨论;

(4)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5)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6)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

(7)调卷期间;

(8)公告期间;

(9)鉴定期间;

(10)向上级法院请示期间;

(11)翻译;

(12)其他。

(三)行政案件:

1.中止;

2.延期审理;

3.其他。

(1)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2)处理管辖权异议和管辖争议的期间;

(3)案情疑难复杂、提交审委会讨论;

(4)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5)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6)调卷期间;

(7)公告期间;

(8)鉴定期间;

(9)向上级法院请示期间;

(10)翻译;

(11)土地行政案件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

(12)其他。

第七条 延长审限类型。

(一)刑事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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