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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23-09-19浏览:2584下载283次收藏

某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农户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2.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的,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的,按照协议执行(流转协议报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保存备查);未签流转协议的,或者流转协议中关于补贴资金受益人事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3.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但已确权登记)的村组未发包耕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在已确权登记颁证的耕地上种植粮食(水稻、玉米、小麦、荞麦、大豆、红薯、马铃薯、蚕豆、豌豆、绿豆及其它旱杂粮作物)和棉花、油菜、花生、芝麻、油葵、甜菜、甘蔗、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等,纳入补贴范围。

  以下情形不得申报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三)补贴依据和标准。对已确权登记颁证的耕地,以上年度实际种植补贴范围内农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按100元/亩的标准发放。上级下达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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