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串通投标问题的审计分析思路方法
招标投标是为了推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做大做强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有利于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诚实信用经营,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安全性。而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常见的串通投标现象的发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国家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诚信体系和信用中国建设,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招
标投标行为是投资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关注重点,串通投标问题则是招标投标审计的焦点。
一、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
从法律法规意义上说,没有围标、陪标的表述,仅有串通投标问题。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串通投标是一种列入刑法罪名的违法行为,具有可识别的侵犯客体和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提出了串通投标罪,并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通投标的组织形式分为两类,一种是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类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分为两种情形,即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具体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 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本条其中的第五款是对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他性质相同、类似行为的囊括,是兜底条款,具有闭合性,是立法技术和立法科学性的体现。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在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
浅论串通投标问题的审计分析思路方法
本文2023-08-30 18:40:37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4367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