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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5-11-12浏览:2917下载300次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广大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企业民主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要以《工会法》、《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华北石油管理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条  职工民主管理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  职工代表
(一)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管理局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应由操作人员、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不低于60%,女职工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占适当比例。
(三)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企业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第六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对不履行代表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决定罢免其职工代表资格。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报告、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等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工资调整和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减员分流方案,集体合同及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运输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科(大队)级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如遇特殊情况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条  运输公司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三级民主管理制度。
(一)运输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人数不少于100名。
(二)科(大队)级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人数不少于30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三)中队(班组)级单位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小组。
第十一条  运输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一季度召开,科(大队)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以后20日天之内召开。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十二条  厂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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