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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工作论文-如何充分行使审判监督权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11-04浏览:2980下载266次收藏

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之所在。人民检察院开展各项工作,拓展各项业务,都必须紧紧抓住法律监督这一重心,把立足点放在强化法律监督上来。我国检察机关大量的工作是实行刑事法律监督。刑事法律监督的重中之重,又是审判监督。本文中的审判监督权特指刑事审判权。英国学者培根在其《论司法》文中曾云“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赃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无疑,审判监督权的充分行使,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权的现实意义

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无疑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效率和公正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要求,市场经济更注重效果,而不过分重视过程(如允许适度投机等),反映在刑事审判中,审判机关为追求社会影响,可能忽略或简缩程序;受利益的驱动或金钱的腐蚀,可能以牺牲程序来达到其违法目的等等。从审判权的发展趋势来看,审判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种类犯罪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呈膨胀、扩大的趋势。同时,审判权的扩大必然导致排斥检察权的制约。从法治的要求来讲,检察权与审判权的规模应保持相对的动态平衡,才能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预期目的。

市场经济所产生的利益多元化又不断侵蚀着审判机关。审判机关既是市场经济矛盾冲突的裁判者,同时又处于市场经济矛盾冲突之中。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审判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影响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审判官是政治性、业务性很强的职业。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思想情操,还必须具备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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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工作论文-如何充分行使审判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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