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
《刑法》、《刑事诉讼法》修定以来,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虽然在案件管辖范围有了较大的调整,罪名有所增加,但是犯罪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客观上使得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着办案阻力加大、办案经验不足等困难,造成了查处难的局面。加之案件线索数量也明显下降,案源匮乏,线索难寻,致使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举步维艰。在这种形势下,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不断的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努力开拓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新局面,使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有新的发展。但是如何解决现实工作中案件线索少、立案质量不高等制约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发展问题,仍然是我们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急待解决的难点问题,本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践试做如下分析:
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渎侦工作不了解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反贪部门同属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但在社会影响上对反贪部门要比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认知程度高,这就不难看出我们平时对渎职侵权方面的宣传不到位,致使社会上很多人对我们这项工作职能不了解,甚至有的单位和个人遇有这方面的线索却不知该向什么部门举报,大部分群众不清楚检察院还负有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职能,这也说明我们工作宣传的力度不够。
2、获取案件线索的途径不多
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来源是举报和自行发现。在工作实践中由于一些机关单位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加之主管领导的法制观念淡化,发生渎职侵权案件后,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不强或出于某些利益的考虑采取了隐瞒不报、自行处理、私下解决的方式,造成了案件线索被掩盖。另外检察机关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的执法活动,对于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渎职侵权现象无法及时掌握,也是难以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原因。检察机关在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了解情况时往往又得不到积极主动的支持和配合,使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来源长期徘徊在低谷。
3、查办案件质量不高
查处难是一直困扰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查办一些有震动、有影响的案件少,难以找到借鉴的模式。渎职侵权犯罪是特殊主体,其特点职务和手中的权力密不可分的,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社会地位较高,社会接触面较宽,所以他们的作案手段狡诈,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特别是有些涉嫌此罪的司法工作人员精通法律和侦查谋略,
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渎侦工作不了解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反贪部门同属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但在社会影响上对反贪部门要比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认知程度高,这就不难看出我们平时对渎职侵权方面的宣传不到位,致使社会上很多人对我们这项工作职能不了解,甚至有的单位和个人遇有这方面的线索却不知该向什么部门举报,大部分群众不清楚检察院还负有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职能,这也说明我们工作宣传的力度不够。
2、获取案件线索的途径不多
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来源是举报和自行发现。在工作实践中由于一些机关单位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加之主管领导的法制观念淡化,发生渎职侵权案件后,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不强或出于某些利益的考虑采取了隐瞒不报、自行处理、私下解决的方式,造成了案件线索被掩盖。另外检察机关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的执法活动,对于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渎职侵权现象无法及时掌握,也是难以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原因。检察机关在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了解情况时往往又得不到积极主动的支持和配合,使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来源长期徘徊在低谷。
3、查办案件质量不高
查处难是一直困扰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查办一些有震动、有影响的案件少,难以找到借鉴的模式。渎职侵权犯罪是特殊主体,其特点职务和手中的权力密不可分的,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社会地位较高,社会接触面较宽,所以他们的作案手段狡诈,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特别是有些涉嫌此罪的司法工作人员精通法律和侦查谋略,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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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10-22 12:24: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40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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