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大秘书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浅谈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10-22浏览:2167下载254次收藏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最高检察院1999年推行的六项改革举措之一,其目的是将检察机关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将集体负责制转化为检察官个人相对独立负责制。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放权”,即打破传统办案机制层层负责,层层把关却责任无人负责,错案责任无人承担的现象,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独立办案权,强化检察机关的司法性而弱化行政性的一项改革。最终通过这种精英遴选和培养机制培养出具有较高素质的检察官,推动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工作。近五年的实践证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启动和推进,有效地推动了检察制度改革的总体进程,其实施有利于落实检察院内部竞争机制,有利于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强化了工作责任心,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实践也证明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实践工作的迫切需要。但由于主诉检察官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建立和探索阶段,有大量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导致主诉检察官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扭曲了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目的。检察机关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改革,是希望通过此项改革,选任优秀的检察官,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办案机制,以此达到强化检察机关司法属性,弱化行政属性的目的。然而,在改革的实践中,一些地方将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当成了提拔干部行政级别的“踏板”,通过任命主诉检察官来解决干部的副科级行政职级,导致符合条件的干警当不上主诉检察官,不符合条件的被任命后无法胜任,导致主诉检察官制度名存实亡。
  二、 主诉检察官产生条件和程序不够规范。
  选任主诉检察官应当把握好主诉检察官的应具备的条件、选任的程序,但从目前全国各地检察院的实践看各地不尽一致。有的院将主诉检察官的条件放宽,无论是否具备本科学历,是否具有公诉人工作经历,都予以任命;有的院高素质的检察官资源缺乏,能够真正胜任的人数有限;有的基层院科室编制仅为两、三人,科长与主诉检察官的选任产生矛盾;有的院不是在全院范围内公开竟聘,而是以指定的形式产生主诉检察官,导致主诉检察官素质参差不齐。
  三、 主诉检察官办案模式不够规范。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全国推行后,在具体办案模式上,最高检察院没有统一、具体的操作模式,使得各地在实际运行时形式各样,有的成立了主诉检察官办公室,由主控检察官和事务检察官组成,形成了审、控分离的模式;有的是采取“双规制”,由主诉检察官与非主诉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浅谈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