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
法官对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定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处以罪行相当的刑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合法地做出裁判。关于是否应当赋予法官以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自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始终在研讨,支持者、反对者,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判每起案件时不可能都找出相对应的法条和明确的量刑,因此,法律规定的原则、笼统、弹性,甚至相对稳定、滞后,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因素;在变化多端、纷繁复杂的现实中,立法者永远不可能将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事件都立著于法律,包罗一切,正所谓“法律游离于现实,而现实远比法律丰富”的道理,这也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然因素。我国刑法分则中每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空间都比较大,给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依据,导致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相差较大不同判决的情形比比皆是,这是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实体现。
纵观我国的刑事法律,法官是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而且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相当广泛的。其特点有:
一、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上,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权,把逮捕权赋予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两家有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自侦部门决定逮捕的案件,也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两部门之间有内部制约关系,上述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的,都可以做到依法不批捕。但法院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却是法官的无制约的自由裁量行为。如:基层检察院常办理一些公诉的轻伤害案件,有些无逮捕必要的案件都直诉到法院,法院往往是只要民事部分未赔偿,无论什么原因未赔偿一律先逮捕,什么时候拿钱赔偿了,再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对案件的定罪,法官有自由裁量权。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通常人们认为法官在认定犯罪性质方面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认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所以也就不会存在定罪上的自由裁量。但事实
纵观我国的刑事法律,法官是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而且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相当广泛的。其特点有:
一、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上,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权,把逮捕权赋予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两家有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自侦部门决定逮捕的案件,也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两部门之间有内部制约关系,上述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的,都可以做到依法不批捕。但法院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却是法官的无制约的自由裁量行为。如:基层检察院常办理一些公诉的轻伤害案件,有些无逮捕必要的案件都直诉到法院,法院往往是只要民事部分未赔偿,无论什么原因未赔偿一律先逮捕,什么时候拿钱赔偿了,再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对案件的定罪,法官有自由裁量权。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通常人们认为法官在认定犯罪性质方面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认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所以也就不会存在定罪上的自由裁量。但事实
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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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10-22 12:14: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40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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