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量刑建议权探索
加强监督特别是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而刑事审判中的量刑又是人民群众迫切希望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地方这就更需要检察机关以此为切人口扎扎实实地进行审判监督。
定罪、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两个基本环节。长期以来,检察官只是在起诉文书和公诉意见中就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的处罚条款和量刑情节作出决定和发表意见,不就具体量刑提出意见。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辩论也主要集中在是否有罪以及此罪彼罪上,对于量刑,往往没有展开有效的辩论。刑事案件的量刑一直被视为人民法院的专项权力,排斥在整个庭审活动以外。量刑的尺度,完全由法官来掌握,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书上。现行的很多判决,把“从轻”、“从重”视为一种形式,一笔带过,使被判决的对象不知其所以然。因此难以使案犯认罪服判,刑事上诉案件有增无减,一方面增加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审判效率,另一方面不利于罪犯的改造。有关人士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开、公正。事实上,定罪与量刑同样重要,不应该有任何偏颇。
量刑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由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被告人等各诉讼主体共同参与,是世界各国普遍行的一项诉讼原则。随着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深人和人民群众对审判监督、司法公正的迫切呼唤,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检察机关应当就刑事案件的量刑提出具体的建议性意见,行使量刑建议权,使量刑由“暗”转 “明”,由“神秘”转为“公开”,使刑事审判不仅做到定罪公开,也要做到量刑公开,促使各诉讼主体对法律的理解,罪犯对判决的尊重和服人。从而有效地减少上诉,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支出。
一、何谓量刑建议权
所谓量刑建议权,即求刑权,又称量刑请求权,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
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公诉权。从检察机关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是公诉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作为案件审理最重要的部分——判决结果,应该是检察机关关注的目标。就此而言检察机关对案件中的判决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是公诉权的必然组成部分。从量刑建议本身来看,量刑建议只是检察机关站在公诉人的位置上,对被告人应判处何种刑罚提出自己的意见。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本身不具备终结性即最终判定性和处罚性,而是国家刑罚权实现的准备和条件,在刑事司 法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包含的 实体性要求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最终实现,并不影响审判权的行使。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就是请求支院以裁判的方式同意检察 机关对案件认定事实、确定案件性质、认定犯罪,并由法院根据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中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量刑处罚并确定执行方式。不难看出,检察机关请求法院认定事实、确定案件性质、认定犯罪,是在行使定罪请求权;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科以何种刑种、什么刑期、哪种执行方法,是在行使量刑建议权。二者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不能把后者与前者割裂开来,视作不同性质的权力。
二、在我国适用量刑建议权的意义
公诉人就量刑提出具体的建议,是实现法律监督特别是审判监督的有效途径。
其一,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的深人,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应紧紧牢记自己的职能,将法律监督放在第一位。量刑建议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尽管刑法规定了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共三类四十多种法定量性情节,即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减轻或史除处罚情节。但是由于法定量刑情节在具体案件中常常发生交叉重叠的现象(即多个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同时存在),法律又没有具体指导发生多重情节时的量刑方法,因此很难讲清楚这些法定情节是如何起作用的。 而且从轻和从重的具体程度应该怎样法律也缺乏相应的规定。另外,刑法中一些条文将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都集中在了一个量刑情节上,法官自由选择的幅度太宽。
定罪、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两个基本环节。长期以来,检察官只是在起诉文书和公诉意见中就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的处罚条款和量刑情节作出决定和发表意见,不就具体量刑提出意见。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辩论也主要集中在是否有罪以及此罪彼罪上,对于量刑,往往没有展开有效的辩论。刑事案件的量刑一直被视为人民法院的专项权力,排斥在整个庭审活动以外。量刑的尺度,完全由法官来掌握,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书上。现行的很多判决,把“从轻”、“从重”视为一种形式,一笔带过,使被判决的对象不知其所以然。因此难以使案犯认罪服判,刑事上诉案件有增无减,一方面增加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审判效率,另一方面不利于罪犯的改造。有关人士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开、公正。事实上,定罪与量刑同样重要,不应该有任何偏颇。
量刑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由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被告人等各诉讼主体共同参与,是世界各国普遍行的一项诉讼原则。随着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深人和人民群众对审判监督、司法公正的迫切呼唤,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检察机关应当就刑事案件的量刑提出具体的建议性意见,行使量刑建议权,使量刑由“暗”转 “明”,由“神秘”转为“公开”,使刑事审判不仅做到定罪公开,也要做到量刑公开,促使各诉讼主体对法律的理解,罪犯对判决的尊重和服人。从而有效地减少上诉,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支出。
一、何谓量刑建议权
所谓量刑建议权,即求刑权,又称量刑请求权,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
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公诉权。从检察机关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是公诉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作为案件审理最重要的部分——判决结果,应该是检察机关关注的目标。就此而言检察机关对案件中的判决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是公诉权的必然组成部分。从量刑建议本身来看,量刑建议只是检察机关站在公诉人的位置上,对被告人应判处何种刑罚提出自己的意见。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本身不具备终结性即最终判定性和处罚性,而是国家刑罚权实现的准备和条件,在刑事司 法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包含的 实体性要求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最终实现,并不影响审判权的行使。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就是请求支院以裁判的方式同意检察 机关对案件认定事实、确定案件性质、认定犯罪,并由法院根据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中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量刑处罚并确定执行方式。不难看出,检察机关请求法院认定事实、确定案件性质、认定犯罪,是在行使定罪请求权;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科以何种刑种、什么刑期、哪种执行方法,是在行使量刑建议权。二者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不能把后者与前者割裂开来,视作不同性质的权力。
二、在我国适用量刑建议权的意义
公诉人就量刑提出具体的建议,是实现法律监督特别是审判监督的有效途径。
其一,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的深人,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应紧紧牢记自己的职能,将法律监督放在第一位。量刑建议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尽管刑法规定了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共三类四十多种法定量性情节,即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减轻或史除处罚情节。但是由于法定量刑情节在具体案件中常常发生交叉重叠的现象(即多个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同时存在),法律又没有具体指导发生多重情节时的量刑方法,因此很难讲清楚这些法定情节是如何起作用的。 而且从轻和从重的具体程度应该怎样法律也缺乏相应的规定。另外,刑法中一些条文将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都集中在了一个量刑情节上,法官自由选择的幅度太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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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10-22 12:10: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40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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