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区院对涉法上访案件情况的理性分析
当前,涉法上访案件逐年增多,为此,中政委、高检院下发了“关于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通知,最高检院还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检察机关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专题调研活动。几年来,西安区检察院不断加大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工作力度,在努力实现“零缺陷”办理,杜绝此类案件越级访等方面取得成绩的同时,在执法实践也发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
一、涉法上访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是立法上的不足所致。我国现行法律在某些方面存在着超前或滞后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已制定的法律制度不可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当一些新的法律情况发生时,司法机关的审查处理无法可依,导致涉案当事人的不满;另一方面,我国立法实践中,立法者多参照和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规范,而这些规范目前对于普通公民又难于理解和认知。这种超前和滞后容易导致普通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怀疑和不理解,最终导致上访。
二是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理解不一致,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上访。例如我院曾受理的一起涉法上访案件:甲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一起贪污案,因行政区划化的改变,甲区检察院被撤并,此案交由乙区检察院审查,乙区检察院与乙区法院就此案犯罪主体的认定产生分歧意见,乙区检察院将此案从乙区法院撤回,未做结论。后此案当事
一、涉法上访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是立法上的不足所致。我国现行法律在某些方面存在着超前或滞后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已制定的法律制度不可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当一些新的法律情况发生时,司法机关的审查处理无法可依,导致涉案当事人的不满;另一方面,我国立法实践中,立法者多参照和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规范,而这些规范目前对于普通公民又难于理解和认知。这种超前和滞后容易导致普通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怀疑和不理解,最终导致上访。
二是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理解不一致,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上访。例如我院曾受理的一起涉法上访案件:甲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一起贪污案,因行政区划化的改变,甲区检察院被撤并,此案交由乙区检察院审查,乙区检察院与乙区法院就此案犯罪主体的认定产生分歧意见,乙区检察院将此案从乙区法院撤回,未做结论。后此案当事
西安区院对涉法上访案件情况的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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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10-22 12:07: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40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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