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大秘书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探讨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10-22浏览:2446下载211次收藏
 引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违约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现象,其根源在于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行为法对某一类行为的约束的冲突规范造成的,我们不应该回避这种法律现象的存在,应该在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护和平衡的前提下,作出最为有利的理论诠释和制度安排。

  关键词: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竞合   请求权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个特定的行为,但是由于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存在,也就是其行为本身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属性,触犯了有关契约和侵权行为两方面的规范,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同时产生,给受害人在责任方式的选择,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不同的权利保护效果,由于是同一行为产生了不同性质的责任,即权利人享有了不同的请求权,在台湾民法学界称此种现象为请求权的竞合。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责任竞合的现象大量存在,对当事人权益保护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在理论层面对责任竞合,尤其是违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加一明确的界定,理解我国司法机关对责任竞合问题的态度,对广大的法律工作者援引法律,当事人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

  所谓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权利的出现,并使两种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由于法律是作为一种抽象化的规范,它是各个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逻辑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控,因而时常发生同一个事实符合不同法律规范的要件,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的现象,称之为“规范竞合”、“法条竞合”或者“法律竞合”。

  规范竞合有时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例如对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即可以产生刑事责任也可以产生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是由负有特殊行政责任的主体因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还可以产生相关的行政责任。这几种责任在目的,手段以及作用等方面均有差异,两者又互不排斥,因此这几种责任都可以适用。规范竞合也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领域,例如在民法领域,某一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满足不同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导致多种民事责任或责任方式的产生,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这几种民事责任可以同时并存,受害人可以合并向行为人主张,这称之为“民事责任的聚合”例如在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人实际履行并且要进行损害赔偿。与之相区别的另一种就是民事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个民事行为虽然符合了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多种民事责任,但是受害人只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进行主张,而排斥其他的责任形式。所以这种责任竞合的方式,又被称之为“排斥性竞合”(1),这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就可以视为这种竞合现象的法律认可。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责任竞合是一种非常特殊,但又不可以回避的法律现象,它肇因于法律规范的竞合,责任竞合和请求权的竞合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也具有相当的探讨价值。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在两种责任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对两种责任形式选择,将对权利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探讨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