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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检务公开”制度的调研报告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10-22浏览:2523下载200次收藏
  "检务公开"制度是高检院确定的六项改革之一,十六大报告再一次强调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说明深化"检务公开",推进司法改革仍是今后检察机关的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笔者近日对我省"检务公开"制度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如何深化、完善进行了调研。

一、 我省"检务公开"开展情况

    推行"检务公开"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98年12月向全国检察机关布署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是检务领域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和要求,我省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起来,根据"检务十公开"的内容,结合本地、本职实际,先后出台了一些举措,经过几年来的摸索与实践,这一制度的实行已初见成效。

    (一)"检务公开"制度推行的积极效果

    1、"检务公开"制度的推行,规范了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检务公开"制度的推行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所注重的法律程序价值,增强了检察机关公开执法的观念,从制度上为营造公正司法的环境创造了条件。有的检察院实行了办案持卡制,要求办案干警必须持《刑事案件诉讼监督卡》和《办案纪律作风监督卡》到发案单位,在这两张卡上记载着办案人姓名、职务、单位、诉讼时限、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还列有办案的时间、地点、诉讼参与人对办案人的意见、举报单位电话等由当事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填写的内容,有效监督了办案人的纪律作风,规范了侦查行为。还有的检察院开展了对不批捕案件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听证制度。对不批捕案件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实行听证制度是侦查监督部门根据自己的业务实际落实"检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实行这一制度的单位规定了适用听证的案件具体范围、听证的程序和听证组织的成员等具体事项,操作规范,程序严谨。实践证明,这一作法不仅增强了办案的公开、透明性,同时又是一条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制的有效途径。

    2、"检务公开"制度的推行,改善了检群关系,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实行"检务公开"以后,检察机关主动将开展的各项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工作的透明度大大增加,检群关系缩小了,群众更支持检察工作了。有的基层院实行了"案件时限公示制"和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为促进公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有的基层院公诉部门实行了"案件时限公示制",规定:凡公诉科受理的案件,均由科长阅卷后指定办案人审理,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同时确定审结时限,并将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姓名、批捕时间、受案时间、承办人等)登记在"审查案件时效公示板"上,接受院领导和当事人的监督。按照通常作法,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除外)由检委会讨论决定。这种决定的弊端是不能听取当事人、公安机关、发案单位等多方对案件的看法,容易忽视社会效果而过分注重法律效果,在社会上留下"暗箱操作"的不良印象。鉴于此,许多基层院实行了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即对案件诉讼各方及有关部门采取分别听取意见,记明笔录的形式进行审查,最后,在被不起诉人、受害人及代理人各方均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宣布不起诉决定。还有的院采取了办案流程公开化,即制作办案揭示版,将一些程序性的问题记载上面,使人民群众可以了解和监督每起案件。

    3、"检务公开"制度的推行,增强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宣传了法制,发扬了民主。许多检察院积极利用案件资源,开展了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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