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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探析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10-22浏览:2211下载146次收藏
   近年来,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世人的关注。人权是一个以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为前提,以肯定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概念。人权,就其性质和作用来说,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联合国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所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就指出:"一切人权都缘于人类固有的尊严和价值,人是人权和自由的中心主体,因而是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主要受益者,并应积极参与其中"。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法律评价

    随着法制的进步以及中国对国际事务参与性的不断增强,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问题日益重视。 1991年国务院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白皮书》指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联合国通过的有关人权的宣言和一些公约,受到许多国家的拥护和尊重。中国政府对《世界人权宣言》也给予高度的评价,认为它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基于上述事实,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律层面的人权保障体系日益严密。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贝卡利亚语),那么,刑事诉讼法则可以被看作被告人的大宪章。当然,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不仅仅是被告人,而且包括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被害人仅被赋予证人的地位。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到八十年代中期,被害人在各国刑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刑事被害人学迅速兴起,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3/40号决议《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这是联合国通过的关于被害人问题的第一个重要声明。它标志着被害人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已从理论研究阶段进入立法实施阶段。

    长期以来,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一直被忽视、淡忘,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并规定许多新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复议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抗诉权等。但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尤其是在公诉案件中,在强大的国家追诉职能背景下,被害人的权利往往被忽略,造成结案后,被害人不满案件处理结果,不断申诉,浪费了大量国家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的同时,被害人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此,如何确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泛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强调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司法工作者不容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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