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民行诉讼监督职能保护平等市场经济主体
入世后,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理论发展中的基本观念问题将受到间接的影响而发生变化。过去所存在的"国家本位观念占主导地位,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的思想,将受到世界法治观念的挑战。社会对检察机关民行监督工作将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受国外法制观念的不断影响,人们将更加注重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对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法律监督工作将寄予更高的期望。鉴于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对依法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独特的保障、服务、促进、规范的作用,因而研究如何运用民行诉讼监督职能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途径和措施就有其现实意义。我们认为,其途径和措施主要有:
一、 转变执法观念,树立平等保护的法律观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中,国家本位的价值观根深蒂固。但入世后,受国外法制观念的影响,人们将更加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和实现。一切不利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规范和制度都将予以修订或废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中,将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相提并论,并对其进行严格约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企业也与国内企业同样享有国民待遇,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特殊保护逐步减少并最终取消。wto基本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保证了各成员国间经贸往来的非歧视性待遇,要求平等地对待各国经贸伙伴,平等地对待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入世以后,各个成员国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将按照国际规则享有国民待遇,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因此,民行检察官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一切从有利于加强和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经济贸易关系、促进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观点出发,从根本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树立对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予以平等保护和服务的执法观念,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经济贸易活动,均应给予同等的保护和服务。
二、正确运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全面行
如何运用民行诉讼监督职能保护平等市场经济主体
点击下载
上一篇:刍议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下一篇: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思考
本文2005-10-22 11:13: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40040.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