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版不服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青伏,男,汉族,1952年5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520528163x,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厚坝镇大安村13组159号,代理律师联系电话1370944910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愈富,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450501195810290311,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海角路106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34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34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是死者陈仕桂的父亲,是死者陈仕桂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陈仕桂于2000年11月15日在被告和被告的哥哥(已故)共同开设的发廊打工时死亡。2001年4月21日,北海市殡仪馆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将死者陈仕桂尸体火化。
事故发生之后,上诉人满怀伤痛,一直上访。但不幸的是,所有的上访信件都石沉大海。
2019年6月27日和2019年7月18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和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作出书面答复,提示上诉人提起民事诉讼。
上诉人根据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和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答复,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9日收到邮寄的裁定)。
该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本案毫无关系。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年**月**日
2022年版不服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民事上诉状
本文2022-10-15 17:02:49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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