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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党建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中筑魂奠基的途径与方法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22-05-20浏览:2639下载294次收藏

试论党建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中筑魂奠基的途径与方法


摘要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政治原则,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农业农村法治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也是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能否全面实施、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否有效保障。因此,研究党建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中筑魂奠基的途径与方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该单位改革工作实际,就党建工作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提出了一些途径与方法,仅供参考。

关键词  党建工作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改革 途径 方法


一、课题背景

2018年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其中,农业农村法治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也是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能否全面实施、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否有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十九届三中全会将其作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作出专门安排,明确要求整合组建农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五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同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全国各地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工作。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加强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领导。《决定》明确指出:“党的全面领导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根本保证。”《决定》还强调:“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因此,研究党建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中筑魂奠基的途径与方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践运用

2021年1月,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苏州市农业农村局所属原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苏州市渔政监督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渔港监督处、江苏渔船检验局苏州检验处、苏州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苏州市阳澄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阳澄湖渔政监督支队)、苏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苏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等5家事业单位与姑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整合,组建了苏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苏州市阳澄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文简称“支队”),执法职责覆盖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渔政、农机和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

(一)支队成立面临的挑战

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建存在磨合期。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入队伍、职能的磨合期。由于原五家单位的执法类别不同,业务交流较少。重组后,人员思想容易产生波动。此外,原五个基层党支部之间缺乏横向沟通,党建工作主要围绕原五家单位各自开展。这就导致执法人员的认同感、归属感不强,队伍的凝聚力需要进一步巩固。

2.行政执法的综合效能有待提升。机构整合势必会带来岗位调整,许多同志工作岗位将发生变动。由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范围较大、专业性较强,适用的法律法规较多,如果跨专业进行调整,在履行“新职责”、开展“新业务”方面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能力缺失,行政执法的综合效能不高。

3.党建工作同质化,促队建效果不突出。支队党委今年6月组建,由于组建时间较短,各党支部在执行队建标准过程中,缺乏整体、大局观,特别是与当前主要工作结合缺乏亮点,对指标条款存在生搬硬套的现象,致使党建活动的内容、措施、形式、载体等存在雷同现象,在引领队伍建设和业务开展上缺乏实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构改革成效。

(二)党建筑魂奠基的总体思路

为了有效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顺利完成支队组建,支队领导班子坚决落实上级党组对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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