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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行使代表建议权实效的实践与探讨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22-02-12浏览:2895下载266次收藏

关于增强行使代表建议权实效的实践与探讨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中国260多万各级人大代表,都要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权),是依法履职行权、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本方式。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代表建议工作,不断推进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新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创新方式,加强服务,增强实效,行使好代表建议权,助力高质量发展。

  1、代表建议权属性认识有待澄清。属性涉及事物本质,认识属性有利于强化改造、促进事物发展的力量。实际中,对代表建议权属性认识常常被忽视,如有的认为代表建议权仅是听取、反映群众意见,“一提了之”,提、办、督三者割裂;还有的把代表建议权作为一项普通的代表工作对待,没有充分认识其法定性、办理期限性等特点,督办底气不足,办理出工不出力。这些认识和现象会弱化代表建议权的行使,影响其完整功能行使和应有作用发挥,造成法律规定和群众期盼的应然与实然之间鸿沟。

  2、建议质量有待提高。建议质量直接影响是否办得了、办得好。近年来有的代表写不好、写不了建议的问题日益凸现,成为制约建议办理效果的“瓶颈”。如有的建议多事多议不符合一事一议要求,有的违反法律政策,有的调查不深入、表述不明确、措施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等等。诸如此类质量不高的建议,最后办理效果自然不佳。这实质上造成代表建议权搁置或行使打折扣。

  3、督办力度有待加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公权力行使的一条重要原则。一是规定不明确。目前,法律上对代表建议的交办和报告办理情况作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2条第一、二款对办理建议机关、组织的办理工作要求作出规定,第三款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出规定。但对于人大代表建议督办主体和如何开展建议督办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对要不要督办、如何督办等产生模糊认识。如有的认为督办主体仅是建议交办机构,有的认为是与代表工作有关的工作机构。认识不清,职责不明,必然会软化督办工作。二是代表被满意现象仍然存在。办理仍存在“重答复,轻落实”、“重结果,轻过程”问题,吸纳代表介入办前、跟进办中不够,办后即成事实即便不理想,经过职能部门反复做思想工作,代表碍于情面,不便得罪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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