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版占有返还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隆兵,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开州区镇东街大丘村1组18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703032897,代理律师电话:13709449106。
被告:陈中群,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观音堂路3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8197502170422,联系电话:13594713473。
诉讼请求:
1、被告将原告所有的但被告无权占有的汽车(车牌号为渝fna330,江铃牌jx6486t4小型普通客车)返还给原告;
2、被告支付占有期间该车辆的合法使用费(每年按3万元使用费计算,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返还车辆之日止,扣除原告欠被告借款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月1日,原告因资金短缺,在被告处借到现金200000元,后于2016年7月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金100000元,尚欠被告100000元。2017年12月5日,被告将原告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渝fna330,江铃牌jx6486t4小型普通客车)占为己有。被告从无权占有该汽车之日起至今长期使用。尔后,被告将原告起诉到重庆市城口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1月11日调解结案。按照该案民事调解书的要求,原告先后返还被告8万元。目前原告仅欠被告2万元本金。
被告占有原告所有的汽车为无权占有,长期使用该汽车所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2020年3月17日
2020年版占有返还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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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0-03-18 21:22:01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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