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 徐明全,男,汉族,1964年8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408270038,住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帅乡路284号1单元2-3,代理律师联系电话13709449106。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官兵,男,汉族,1984年4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404050696,住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帅乡路284号1单元2-3,联系电话15502333999。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54民初7888号民事调解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对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54民初788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扣减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115000元。
3、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参加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6998号案件产生的诉讼费用11300元。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因而特申请再审。
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有民间借贷关系。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指示,先后将借款利息115000元打入案外人谭丹美(女,汉族,1987年9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709160044,住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宝华街72号2幢2单元2-2,联系电话18696883399)账户(6217003760022456099)。但被申请人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4民初7888号案件庭审中称,案外人谭丹美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没有交付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2019年8月19日对案外人谭丹美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谭丹美收取申请人的款项后,均及时向被申请人转付。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由此作出(2019)渝0154民初699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故被申请人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4民初7888号案件庭审中的陈述为虚假陈述,严重影响和干扰了该案审判组织和申请人对该案的判断。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因而特申请再审。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0年 3月4日
2020年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申请书
本文2020-03-04 23:23:14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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