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文桂,女,汉族,1958年7月1日生,住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较场坝22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807012787,联系电话:13908263798。
被告:田东晖,男,198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226号附1号1幢13-2,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40619479x。
被告:谢洪洪,女,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镇安镇紫薇街37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504110967。
第三人:黄孝元,女,汉族,1974年12月28日生,户籍住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376号附1号2幢18-2,实际住址:重庆市开州区时代都会7幢26-4,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412283063。联系电话:15826319359。
诉讼请求:
准许(2018)渝0154执保918号执行裁定书中对“查封被申请人黄孝元与案外人郑雪辉(居民身份证号:512222197506212872)所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月潭街88号2幢28-2的房屋【产权号渝(2019)开州不动产权第000642740号】”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因原告与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同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54执保9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黄孝元与案外人郑雪辉(居民身份证号:512222197506212872)所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月潭街88号2幢28-2的房屋【产权号渝(2019)开州不动产权第000642740号】”。被告于2019年7月2日对查封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月潭街88号2幢28-2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2019年7月11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54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2018)渝0154执保91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原告认为,被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解除(2018)渝0154执保91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7月16日
2019年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起诉状
本文2019-07-25 11:03:42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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