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版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口县储家庄农家乐,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庙垭村5组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11228198307200213。投资人:储小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若兮,女,汉族,生于2012年1月5日,住河南省华县城关镇蒋庄村493号,公民身份号码411622201201050805。
法定代理人:陈一波,男,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庙垭村5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8198307200213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不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8)渝0229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8)渝0229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一) 2018年2月18日,被上诉人随父母等人前往上诉人农家乐吃午饭,午饭后,被上诉人父母便与其同行朋友围桌打麻将,由被上诉人和其他小朋友在农家乐门边附近玩耍,下午4时左右,原告在玩耍过程中将手指放入门缝,另一只手强行吊门,从而导致手指断伤,因此,被上诉人受伤是由于将手指放入门缝,而非农家乐玻璃脱落。
(二)被上诉人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自己玩耍时将手指放入门缝导致,被上诉人年仅6岁,其父母负有监管和教育责任,但被上诉人父母明显专注于打麻将,导致小孩脱离父母视线并进行了将手指放入门缝强行吊门这种危险活动,其作为监管人,在明知有潜在危险的同时却放任不管,既未尽到监管义务,也缺乏教育观念,未培养灌输小孩辨别危险动作的识别能力,因此被上诉人父母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三)上诉人并非本案原审适格被告,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上诉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事发时,被上诉人与其他打麻将子女一起玩耍,玩伴的父母也应该对孩子的玩耍尽到监管和注意义务,在发生危险时,应及时发现及制止,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应该是其他玩伴父母,而非上诉人。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2018年版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上诉状
本文2018-10-29 22:05:20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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