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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代理词

栏目:模板范例发布:2018-06-07浏览:2234下载287次收藏

致敖宇波法官的一封信

尊敬的宇波法官您好!

我们是贵院(2018)渝民申1486号再审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系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节约并尊重您的宝贵时间,我们用“千字文”陈述,以此作为首轮代理意见。

(2018)渝民申1486号案件本是一个简单的租赁合同纠纷。由于一二审法官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知之甚少,尤其是不熟悉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不动产登记制度,导致一二审审判思路混乱,法律逻辑不清,审判结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要求。虽“案结”,但未“事了”。由此,我方当事人心结不能解开,因而劳驾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您对此案进行再审。

案件经过如下:申请人将厂房租给被申请人邓绪刚。租期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可对厂房进行整改和装修,但租赁期满被申请人只能搬走设备,不得毁损房屋及设施。

租赁期间,原开县政府(第三方)因保护汉丰湖生态的需要,决定对包括本案在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拆除或者关闭。

原开县政府严重违反拆迁程序,草率与被申请人和次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擅自将拆迁补偿款389621.8元发放给被申请人及次承租人。

原开县政府上述草率而鲁莽的做法,不仅严重背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示精神,武断掠夺和处分了申请人的产权,而且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诉累。

申请人曾对原开县政府的拆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量,确认了该拆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此同时,为了维护基本的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行政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关于傅禄荣等人称邓绪刚毁损其厂房的问题,原审认定傅禄荣等人可另行主张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人民法院的思路,申请人转入民事诉讼维权。但民事诉讼的路径和过程令人心寒。

一二审过程中,被申请人用购买装修整改材料的收据,进而信口雌黄地谎称租赁的不是房屋而是“空坝”,由此扰乱法官思绪,混淆基础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导致法官忽略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偏离本案法律事实及关系,着重追问涉案房屋的产权、面积及价值,从而造成一二审错判。

最后,有一个小的温馨提示:贵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被申请人名字为“邓绪刚”,而非“邓旭刚”,有劳您方便时校正。

此致

敬礼!

代理人:刘朝阳、洪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2018年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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