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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干部作风问责办法(试行)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8-04-24浏览:2915下载221次收藏

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干部作风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整治“为官不为”问题,进一步深化干部作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毕节市干部作风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接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范围和对象,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实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依纪、有序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部室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一)理想信念不坚定,宗旨意识淡薄,言行不当、散布谣言、搬弄是非、制造事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注重学习,思想僵化,思路不清,上级精神吃不透,形势任务不熟悉,面对工作束手无策、无所适从,能力素质明显低下的;

(三)精神萎靡不振,事业心责任感不强,进取意识差,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思想消极颓废,工作标准不高,不积极主动,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敷衍了事的;

(五)法纪意识不强,组织观念淡薄,对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等文件和讲话精神不及时学习传达,党内生活不正常,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

(六)不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对应告知事项不一次性告知,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受理和办理的;

(七)不遵守限时办结制,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事项,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不予答复解决的;

(八)不遵守服务承诺制,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的;

(九)不遵守公开办事制度,政策规定宣传解释不到位,不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或告知事项说半句留半句,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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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干部作风问责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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