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的管理,切实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第一书记”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派到党组织软弱涣散村、贫困村和其他村任职的村党组织“第一书记”。
第三条 选派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由区(县)委组织部行文任命,任期为2年。
第四条 “第一书记”党组织关系转至所驻村,在任职期间,不占村“两委”班子职数,不参加换届选举。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五条 “第一书记”选派工作由市、县两级统筹负责,市直机关工委配合。选派的“第一书记”原则上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工作;
(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
(三)有较强工作能力,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
(四)健康状况良好,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第一书记”主要从以下范围确定拟派人选,有一定工作经验或涉农方面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先。
(一)县直以上单位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作风扎实、不怕吃苦,敢于担当、善做群众工作的党员干部;
(二)各级机关综合素质好、有发展潜力、有培养前途,以及缺乏基层工作历练的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优秀人员;
(四)因年龄原因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尚未退休的干部。
第七条 统筹“第一书记”选派与干群连心·同步小康驻村工作,原则上“第一书记”同时兼任所在村干群连心·同步小康驻村工作组组长。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第一书记”在乡镇党委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工作,承担村里各项事务的领导责任。紧紧围绕“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工作总纲,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带领村“两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强基层组织。大力实施“领头雁”工程,抓好村“两委”班子建设,抓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大力培养村级后备干部;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服务功能、发展功能,推动落实基层基础保障,建设和完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服务设施;
(二)推动精准扶贫。围绕“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打好大扶贫攻坚战,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绿色西藏”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等中心工作,深入推进精准扶贫“六个到村到户”,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
(三)维护和谐稳定。广泛开展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经常入户走访,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及时做好化解。做好驻地群体性事件信息直报速报工作,及时作好疏导和信息报送;
(四)为民办事服务。指导所驻村“两委”利用现有便民利民服务设施,建设群众“谈心室”“说事室”,带领村级组织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民事村办等工作,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努力为群众办实事;
(五)提升治理水平。开展“村两委+乡贤会”模式创新乡村治理工作,推动落实“四议两公开”,推进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指导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帮助村干部提高发展经济能力,改革创新能力,依法办事能力,化解矛盾能力,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弘扬文明新风,积极引导群众开展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活动。
第九条 “第一书记”兼任干群连心·同步小康驻村工作组组长,履行“双重职责”,既承担驻村帮扶的任务,管理驻村工作组日常事务;还要会同村“两委”做好沟通、协调和督促,与村党组织书记协同配合、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好自身优势,合力推动工作。
第十条 未选派干群连心·同步小康驻村工作组的村,“第一书记”要主动担责,围绕工作职责任务,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村里加快发展。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考核原则,注重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
(一)日常考核。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第一书记”到位到岗情况、各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成效等进行督促检查,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乡镇党委建立经常性督查机制,并将督查结果定期报送区(县)党委组织部备案,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
(二)半年考核。开展半年“第一书记”工作述职和民主测评,为年度考核提供参考依据。由乡镇党委会同驻村工作分队组织开展“第一书记”述职活动。组织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支“两委”成员、村民代表等人员,结合平时了解和现场述职情况对“第一书记”民主测评。乡镇党委将测评结果汇总后,报送区(县)党委组织部和驻村工作队,适时向派出单位通报;
(三)年终考核。实行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客观评价“第一书记”工作实绩。每年年底,由区(县)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驻村工作队、人事部门、乡镇党委,采取听取“第一书记”汇报、实地查看核实、组织人员评议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第一书记”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具体表现;
(四)综合评定。按照日常考核占20%,半年考核占30%,年终考核占50%,综合评定“第一书记”年度考核结果。县直及县直以上部门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评定优秀,不占派出单位“优秀”指标。
第十二条 “第一书记”任职期满,由派出单位会同区(县)党委组织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提拔使用、评聘职称、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一)对任职期间考核优秀的“第一书记”,派出单位要向组织部推荐,纳入后备干部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二)对连任的优秀“第一书记”,派出单位要鼓励和支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优先使用;
(三)对是后备干部的“第一书记”考核优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提拔使用;
(四)对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被评为省级优秀“第一书记”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优先提拔重用。
第十三条 “第一书记”是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一书记”是公务员以外身份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第一书记”《考核登记表》反馈给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及时将《考核登记表》装入干部个人档案。“第一书记”驻村工作满1年并且综合评定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五章 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第一书记”由区(县)党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市委组织部和市直机关工委加强统筹指导,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市直部门选派干部的到岗到位督查工作。
(一)以乡镇为单位,利用“驻村信息管理系统”,为选派“第一书记”的村单独建档案;
(二)派出单位定期听取“第一书记”工作汇报,及时协调支持帮扶工作;
(三)区(县)组织部门和乡镇党委负责日常管理,经常了解“第一书记”到岗到位、工作表现、廉洁自律等情况,提供服务保障,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四)“第一书记”纳入县、乡干部培训计划,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第一书记”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请假2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批;3天至10天的,由区(县)党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10天以上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同步小康驻村工作办公室备案。省直以上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请假3天及以上的,按权限审批后,由市委组织部抄报省直相关工委,并报省同步小康驻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去向登记管理制度。各地须制作“第一书记”去向牌,公示“第一书记”姓名、联系电话,以及每天去向等信息,悬挂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或其他醒目位置,接受群众监督。凡未公示去向信息的,作缺岗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观察评价制度。“第一书记”要认真记录好工作日志,每周上传一次工作日志,乡镇党委每月进行一次评价,区(县)党委组织部每季度进行一次点评。市委组织部每季度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样本不少于10%。观察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考评、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暗访督查制度。市级采取交叉督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网络跟踪等方式,督促“第一书记”到岗到位。区(县)党委组织部会同乡镇党委,随机明察暗访“第一书记”工作情况。
(一)对驻村期间无故不在岗人员,发现一次的,年终考核和驻村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发现两次的,年终考核和驻村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取消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约谈派出单位分管领导,处理情况抄报上级组织部门;发现三次的,年终考核和驻村工作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取消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约谈派出单位主要领导,实行召回管理,责令派出单位另行选派人员,并对派出单位进行通报;
(二)对驻村期间工作不认真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及时调整或召回,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
(三)对违反纪律、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并取消其当年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通报问责制度。“第一书记”工作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作为扣分依据。“第一书记”承担的工作与原单位不能完全脱钩的,严肃追究派出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出现“第一书记”无故不在岗、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约谈区县党委组织部长和分管副部长、驻村工作队队长和副队长、乡镇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
第六章 落实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发改、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扶贫、文化、卫计、环保、林业、工会、共青团、妇联参与,定期会商“第一书记”工作,主动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生活保障机制。各选派单位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支持选派的驻村干部开展工作。统筹安排好驻村干部食宿问题,解决炊具、床上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对于驻村干部的住宿,可以安排住在村委会或者采取租赁农房的方式安排住宿。要进一步提高驻村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按55元/人/天的标准据实发放生活补助,及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每年组织一次体检。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交通补助方面,对省直干部、市直干部、县直干部每月报销往返2次路费。适当提高驻村队员中的农村知识青年、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工作补贴标准,经费由各地财政根据自身实际统筹解决。驻村干部大多从城市到农村工作,对农村生活环境不熟悉,各乡镇要加强人文关怀,尽力为他们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帮扶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完善有关政策和激励保障措施。派出单位要在“干群连心室”配备必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办公用品,确保能正常开展工作。派出单位要定期听取“第一书记”工作汇报,及时协调支持帮扶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扶贫部门要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专项帮扶经费。各级组织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农业、林业、水利等涉农部门,推动各项涉农资金集中投向基层。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干部驻村工作帮扶联动机制,对各驻村工作小组在工作中自身无力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需县直有关部门解决的,协调县直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驻村工作小组反馈所反映问题解决情况。坚持以“整顿帮扶计划”为载体,积极协调整合道路、能源、水利、广播电视建设等项目及配套资金,组织村开展“一事一议”,筹集为民办实事资金;同时,协调挂钩领导及相关挂钩部门深入重点帮扶村现场办公,多渠道协调筹措资金和物资,加大对帮扶项目推进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建立领导工作机制。区县驻村工作队队长负责统筹所在区县第一书记管理和驻村工作资源、项目调剂,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调度会;在选派到乡镇的第一书记中,由一名科级干部挂任乡镇党委副书记,由该名挂任乡镇党委副书记负责统筹所在乡镇第一书记管理和驻村工作资源、项目调剂,每月主持召开一次调度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驻村干部参照本暂行办法管理。
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2017-12-01 19:57:54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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