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红十字会党组工作规则
石景山区红十字会党组工作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和健全党组的集体领导制度,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区委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定红十字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领导班子的决定。紧密结合全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部署,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忠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能。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组要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总要求,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第六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根据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及其他重要文件、决定、指示等,结合全区工作实际,讨论研究拟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措施;
(三)研究拟定全区有关红十字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点改革事项和政策规定;
(四)审定以区红十字会党组名义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发布或
区红十字会党组工作规则
本文2017-11-17 13:53:42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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