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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7-08-06浏览:2468下载208次收藏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河北省扶贫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冀扶办联201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

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培训及股份制合作组织等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山区综合开发、新型家庭手工业及乡村农家游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修路、打井、蓄水池、节水塘坝及灌溉管网等项目。

第二条 扶持重点 以新一轮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

第三条 资金构成 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构成。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四条 谋划依据(原则) 各乡镇、贫困村项目谋划要按照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意见》(涞发20148号)文件规定的产业布局和目标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区域扶贫项目。第六条 坚持民主 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条 谋划重点 以成方连片发展扶贫产业,形成长效稳定增收工作机制的股份制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家庭农场为带动的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逐级申报 贫困村拟定的扶贫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上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贫困村立项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附村级申报材料报县扶贫办。扶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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