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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面临的法治障碍分析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7-03-28浏览:2337下载202次收藏

行政不作为面临的法治障碍分析  

熊正良  

  近年,有些地方群众对地方政府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意见很大,这其中固然有其自身原因,但与法制不健全也有联系。有些地方政府行政执法人员说:“上面要维稳,群众要上访,关系不好处理,行政作为难度大。”“有些事情不是不作为,而是作为起来就有人整你,让你不得安宁。”“行政裁决落实难,执行阻力大,很难作为。”“现在是法治社会,弄不好不知哪儿就违法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诸如此类思想状态和行为方式均与法制不健全有关,对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极为不利,也对地方政府行政决策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需要加以解决。  

从法理上讲,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如果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构成违规行为,那么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看,对地方政府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是有法则规避的。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是要承担责任风险的,有时甚至是刑罚的风险。  

但是,在当今社会风气之下,有些人以民主法治为幌子,批评政府容易,批评社会不易。这种现象无疑会对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起到催化作用。因此,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如何确保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和治理绝不是一件无足轻重的事情,很有必要强调尊重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防止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民粹主义的滋生蔓延。否则,有些人就会从个人喜好和利益出发,凡我所欲皆合理、凡我所要皆可为,并把一切问题的责任都归咎于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基层社会组织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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