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 理论学习
第一条 坚持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党建理论知识水平。局党组成员、二级单位负责人、机关科室负责人每周集中学习一次。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教授进行集中授课。
第二条 理论学习活动一般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或请假期间,由党组副书记负责主持。
第三条 理论学习的主要内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级重要会议精神、文件、领导讲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法律、管理知识等;住建工作需要的各方面业务知识。
第四条 学习要求:学习计划及内容要讲究实效性和操作性,切忌做表面文章,流于形式。集中学习交流要明确主题,提前通知,参学对象要带好专用学习笔记以及和学习有关的书籍资料。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学习笔记字数不少于一万字,或者撰写调研文章3篇。
第二章 谈心谈话
第一条 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为住建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 任务分工
谈心谈话制度原则上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办法。党组成员、其他班子成员由党组书记负责谈话;各科室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谈话;其他干部职工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向分管局领导反馈。
第三条 谈话内容
1.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2.执行廉政自律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3.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并结合实际,落实反腐倡廉工作措施。
4.了解和掌握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5.征询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6.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呼声,了解真实想法,加强沟通。
7.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与矛盾,增进彼此间的熟知和信任。
第四条 谈话方法及要求
谈话采用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时间视情况安排相对集中。局党组成员必要时应随时找干部职工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干部职工可以主动向局党组成员反映情况,汇报思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干部职工之间也要互相谈心,沟通思想,融洽关系,形成团结实干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
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2.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县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机关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股级以上干部推荐、任免和调整;
2.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3.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 10000元以上的资金支付;
2.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3.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4.各项普查及专项调查资金使用项目。
第二条 “三重一大”的议事规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要求,对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时,方可举行。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为通过。
第三条 “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议题确定。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有关单位、科室提出研究事项,报办公室核稿,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二)议题讨论。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科室提前准备。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会议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提出议题的领导或单位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
(三)会议表决。
1.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
2.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
3.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4.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
(四)会议记录。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要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形成会议纪要,经局党组书记审核签字,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五)决策实施。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职责由相关单位、科室组织实施。相关单位、科室要认真落实决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上报党组会讨论研究同意方可实施。
第四条 “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本单位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自觉接受县直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
1.决策前将“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直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邀请其参加。对其未派员参加的,将会议情况以书面形式在3个工作日内报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检查。
2.局党组按要求提供与监督项目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3.局党组及时答复监督项目涉及的问题,并做出详细解释和说明。
4.党组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安排专人抓好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一并上报县直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
5.局属各单位要参照本规定,严格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主动接受县直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监督指导。
(二)责任追究。有下列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处理。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不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的,造成领导集体决策失误的;
2.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行为的;
3.向会议提供虚假情况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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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7-03-20 08:00:52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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