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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调研报告—查办房屋征收领域职务犯罪的做法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6-11-09浏览:2354下载204次收藏

检察院调研报告——查办房屋征收领域职务犯罪的做法  

   

   

   

xxxx年以来,x区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和x区委的有力领导下,认真贯彻全国、全区检察长会议精神,不断加大惩治职务犯罪力度,成功查处x区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窝案、串案,其中渎职犯罪案件x件x人(其中x人为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双罪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x件x人(其中x人为行贿罪,x人为受贿罪,x人为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三个罪名),且均为大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房屋征收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手段隐蔽,反侦查意识强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勾结,通过各种手法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x、为了规避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虚假的土地转让协议,伪造签订时间和虚假签名等,致使房屋及土地转让行为合法化,从而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例如:王某某诈骗一案中,其从原房主李某手中购买平房及院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就是将转让时间由xxxx年提前至xxxx年,致使其转让房屋行为合法化,从而规避相关规定,后其在院子里加盖了xxxx平米的彩钢房,仅此一项骗取补偿款xxx余万元。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行贿一案中,杨某某、王某某分别指使与被征收房屋毫无关系的程某某、程某、石某某三人签订虚假的土地转让协议,并新建了xxxx余平米的房屋,骗取国家房屋补偿款xxx余万元。 x、征收办工作人员滥作为,甚至与被征收户相互勾结,将在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的房屋纳入房屋征收范围,致使被征收房屋相关人员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行为得以实现。例如我们查办的王某、常某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其二人明知杨某某等人在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了xxxx余平米的房子,按规定是不能给予补偿的,但因收受了杨某某等人给予的钱财,擅自将不应补偿的房屋纳入补偿范围,致使杨某某等人骗取国家补偿款xxx余万元。  

(二)涉案人员主体身份多元化  

我院查办的房屋征收领域案件,涉案人员主体身份多元化,大致可分为五个类别:(x)政府基层组织负责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人员,主要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办公室的相关工作人员。这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监督职权,是房屋征收领域渎职犯罪的主体,例如:在所查办的刘某某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中,其作为征收办的主要负责人,就属于这类人员。(x)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受政府委托协助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大学生志愿者、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从其他单位借调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虽不属于正式在编人员,但由于临时借调、聘用等关系从事房屋征收工作,代表政府履行职权,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是房屋征收领域渎职犯罪主体的主要构成部分。例如:我们所查办的王某、常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就属于这种情况。(x)承揽拆迁业务的拆迁公司及工作人员。这类人员的行为仅仅代表其个人或公司,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不符合渎职犯罪的主体要求,但却与负责征收工作的人员直接进行接触,及时掌握征收工作的内部信息,熟知征收环节中的各种漏洞。例如:在我们所查办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就承揽世纪大道两翼片区被征收房屋的拆迁工作,能够及时掌握征收房屋的信息,熟知征收的流程、才会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以后购买他人院子里的空地,新建了xxxx余平米的彩钢库房,骗取国家补偿款xxx余万元。(x)承揽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属于中介机构,受政府委托为被征收房屋出具价格评估报告,这类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渎职犯罪的主体,但在整个房屋征收工作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被征收户的最后房屋补偿价格与这类人员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分不开的,评估人员往往为了一己之力,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以提高评估价格为由,向被征收人索要收受贿赂,甚至与被征收人互相勾结,共同骗取国家补偿款。例如:我们所查办的案件中,涉案人员蔺某某系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过程中,索要、收受被征收人钱财,将评估价格明显提高,帮助被征收人套取或骗取国家补偿款,甚至与被征收人相互勾结,共同骗取补偿款,蔺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x)社会人员,主要是被征收户,以及原本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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